·“世界福文化”专题·
16. 人类追求快乐与避免痛苦的愿景
寻求快乐、规避痛苦,这一愿望根植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成为一种共同价值追求。这一追求也正是英国功利主义幸福文化的重要内涵。功利主义(又译为效益主义),其核心福祉观是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所创立,后来在其继承者穆勒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与扩展。
(一)快乐和痛苦是人类的两位主公
杰里米·边沁(1800—1884),这位与古希腊快乐主义哲学家理念相通的思想家,将快乐等同于幸福,并在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他用这一比喻强调了快乐和痛苦对人类生活的绝对支配作用。在边沁的伦理观中,快乐是至高的善,痛苦是至深的恶,而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则是人类行为的自然倾向和伦理原则的直接体现。
边沁进一步提出,快乐和安全构成了生活的根本目的。他认为,个人的幸福即是快乐与安全的总和,他明确表示:“组成共同体的个人的幸福,或曰其快乐或安全,是立法者应当记住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1页)在边沁的哲学体系中,快乐、安全与幸福是同义词,可以互相替换。他主张将追求人类快乐和幸福最大化的目标,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为国家治理提供指导。边沁的这一观点,不仅将幸福的概念法治化,而且为幸福最大化原则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在世界幸福文化的史册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二)快乐和痛苦的相对性
尽管快乐与痛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绪体验,我们却往往没有对它们进行深入的探究。边沁则突破了这一点,他精心制作了一份“快乐一览表”,详尽地列举了人们普遍追求的快乐和努力规避的痛苦,边沁的这一分类旨在为政府立法提供参考,以促进社会福祉和实现幸福的法治化。他将快乐细分为感官之乐、财富之乐、技能之乐、和睦之乐、名誉之乐、权势之乐、虔诚之乐、仁慈之乐、作恶之乐、回忆之乐、想象之乐、期望之乐、基于联系之乐、解脱之乐等类别,每一类都对应着不同的生活体验和情感状态。相应地,痛苦也被划分为匮乏之苦、感官之苦、棘手之苦、敌意之苦等,每一类都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情境下可能遭受的苦楚。
这里,感官之乐表达了人体感官所感受到的快感;财富之乐包含拥有财富与获得财富的快感;和睦之乐表现为与他人交往时体验到的快乐;名誉之乐表现为人的地位、尊严、权利达到满意程度时体验到的快乐;权势之乐则表现为人掌握权力、势力扩张、获得佳绩时体会到的快感;虔诚之乐主要表现在有信仰、坚定、执着时所体会到的快乐;仁慈之乐表现为人具有同情心和美德时心中升腾起的愉快之感;回忆之乐体现了对过去的美好回忆中体验的愉悦之情;想象之乐是指从冥想中体验到的快乐;期望之乐表达着对未来产生美好向往时所产生的愉悦之情;联系之乐指的是因前述的快乐而派生的快乐;解脱之乐表达了对苦难的摆脱、对逆境的应对以及厄运过后所表现出来的欢欣之情。其痛苦分类的含义大致相反。
通过这种细致的分类,边沁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和评估快乐与痛苦的新视角,也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提供了一种量化和评估人们情感体验的方式。这体现了边沁对人类情感世界的深刻洞察,也为功利主义幸福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边沁的精辟分析,快乐与痛苦是相互对立而又统一的概念,它们之间的界限可能由于个体的心态和行为结果而变得模糊。例如,在人际交往中,遵循道德规范和展现美德能够带来和睦之乐,而背离这些原则可能引发敌意之苦;恶名之苦与名誉之乐也是基于个人名誉的不同而产生的内心体验。这无疑揭示了快乐和痛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
边沁进一步阐释,同一行为可能激发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情绪,这完全取决于个体的心态。感官体验、虔诚和仁慈的行为、回忆、想象和期望都可能在人们心中引发正面或负面的情感。边沁的这种设计不仅反映了人们对于同一事件可能持有的积极或消极心态,也指出了不同心态所带来的不同情感体验。此外,同一行为确实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好的结果带来快乐,而坏的结果则导致痛苦。边沁的苦乐分类深刻地体现了人的情感和心态的重要性,这一点在幸福思想史上的心灵幸福论和情感幸福论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同时,它也为当代幸福心理学的流行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展现了边沁思想的前瞻性和深远影响。
进一步讲,边沁的苦乐划分,不仅映射出快乐与痛苦的对立性,更深刻地揭示了它们相互依存的复杂关系。从社会视角来看,个体的快乐可能根植于他人的痛苦,而个体的痛苦又可能转化为他人的快乐。这种苦乐的相互转化,激发了边沁提出其标志性的幸福最大化原则,即功利主义原则,这一原则成为他幸福论的根基,其核心观点是,在追求社会福祉和规避痛苦的过程中,应综合考量行为对整体幸福的净效应。他主张利用立法和政策工具来实现这一目标,即使这意味着需要在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利益间做出细致的权衡。边沁的这一理论,不仅为现代伦理学和公共政策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撑,也为在个人与集体利益间寻求平衡
提供了深邃的洞见。
(三)为幸福最大化立法
边沁并不认为苦乐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认为其与共同体内每位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成员间的互动关系,对整体的幸福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体的快乐或痛苦,总是通过某些方式与他人相连。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我们不可避免地要考虑他人的幸福,只有在相互关怀的基础上,共同体的幸福感才能得到提高。每位成员所获得的幸福,因此变得更加深刻和持久,并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广阔的外延。这正是边沁幸福最大化思想的精髓。
边沁对功利原理进行了精确定义:“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1页)功利原理主张以行为是否增进人们的福祉为标准,来判断其道德正确性及合法性。任何能够为当事者带来益处、实惠、快乐与幸福,并避免痛苦与不幸的行为,都符合功利原理。这不仅适用于个人行为,也适用于政府行为。
边沁提出福祉最大化方法,致力于将增进社会福祉的实践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他为政府政绩的评估制定了标准:政策和制度若能增进共同体的福祉,而非造成减损,便与功利原理相符,可成为法令;若非如此,则不应立法通过。通过这种方式,边沁不仅为个人和社会行为提供了道德指南,也为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了明确的功利主义标准。

《平凡人的快乐》
意大利画家尤金尼奥·赞皮吉(1859—1944)创作的油画。这幅画作在背景布置、人物生活环境的描绘以及人物服饰的选择上,都流露出一种朴素而真实的日常生活气息,但画中人物脸上那灿烂的笑容,却似乎超越了短暂的快乐,映射出一种深刻而持久的幸福感。这笑容仿佛在向我们传达一个信息:应当致力于追求最广泛人群的最大幸福。这种幸福最大化的理念,从数量上讲,意味着要提升社会中每个普通人的幸福感;从质量上讲,则是要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持久而深刻的福祉。
民生建设是一个涵盖共同体内所有人福祉的网络,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共同追求。在民生建设过程中,我们应深入理解边沁的幸福最大化原理,把握事物普遍联系的逻辑,认识到公共幸福与个人幸福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关系,只有集体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中国共产党追求的“人民幸福”,旨在实现全体人民的福祉,确保无人被遗漏,无民族被忽视。这一理念超越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展现了更全面和深远的人文关怀。边沁的理念虽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仍带有其时代局限性,主要关注“最大多数人”而非全体人民,这也体现了资产阶级学者的阶级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