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1 00:00 来源:福建炎黄纵横 作者:吕 春

鲁迅两打官司


鲁迅一生打过两次官司,但鲜为人知。

第一次打官司,时间在1925年8月,事情的起因是女师大学潮。

1925年3月,北京女子师范大学校长杨荫榆不准学生参加悼念孙中山的活动,引爆了该校学生起来反对校长杨荫榆的风潮。杨荫榆公开站在北洋军阀一边,攻击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镇压学生运动;而女师大学生也逐步将斗争的矛头指向扬言要“整顿学风”的教育部当局以至整个北洋军阀政府。

鲁迅长期在女师大兼课,他公开就女师大学潮发表意见始于1925年5月,很快被《现代评论》派的陈西滢看成是“暗中鼓动”学潮的罪魁祸首。稍后,教育部下令停办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在原址另建女子大学,并派出军警,雇佣流氓、女丐多次开进女师大殴打学生,最后将她们押出学校。这时,鲁迅与一批进步教授发表宣言支持学生,他本人一再仗义执言,两次代学生草拟了呈文进行合法的斗争,又先后写下了《忽然想到(七)》《“碰壁”之后》《并非闲话》《我的“籍”和“系”》等文章,在《语丝》等报刊上发表,声援学生运动。他又担任起女师大校务维持会委员,为保护学生、恢复上课做了大量的工作。

关于“鲁迅打官司”的报道

1925年8月12日,恼羞成怒的教育总长章士钊具文呈请临时执政段祺瑞,免去鲁迅在教育部的佥事一职。其呈文云:“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合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第二天,执政段祺瑞明令照准,8月14日免职令发表。

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像鲁迅所任的佥事一职,属于“荐任官”,如果要惩戒,须由主管上级备文申述事由,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审查后始得实行。章士钊自然明白这样的程序,但他太急于打击鲁迅了,想于事后再补办这一手续,而这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鲁迅抓住这一点发起猛攻,于8月22日,向专管行政诉讼的“平政院”投了诉状,状云:

查文官免职系属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此乃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转引自《平政院裁决书》(1926年3月23日),《鲁迅生平史料汇编》第三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46页) 按照当时行政诉讼的程序,“平政院”受理诉讼后,将原告诉状副本呈送被告官署,限令被告答辩;复将被告答辩书副本发交原告;而后令原告、被告以书状进行第二轮答辩,再加以裁决。当时,章士钊在答辩书强调周树人违抗教育部关于停办女师大的部令,“竟敢勾结该校教员捣乱分子及少数不良学生,谬托校务维持会名义,妄有主张,公然与所服务之官署悍然立于反抗地位”,违反了《官吏服务令》;至于程序问题,答辩书称“本部原拟循例呈请交付惩戒,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及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项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不得已于八月十二日,呈请执政府将周树人免职,十三日由执政明令照准”云云(转引自《平政院裁决书》,《鲁迅生平史料汇编》第三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46页;并据鲁迅所藏答辩书副本及《从胡须到牙齿》的引文略有校补,详见《鲁迅全集》第1卷,第250页)。这样的答辩显然是无力的。如果部令是正确的,怎么会“群相效尤”,又怎么会“此项风潮愈演愈恶,难以平息”?而且这里回避了原告起诉书中关于被告违反《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的指控,已经处于下风。

10月16日,鲁迅根据程序又提出了一份互辩书,共6条(草稿今存北京鲁迅博物馆)。鲁迅在他的《从胡须到牙齿》一文中,曾引用过其中的第四条,猛攻章士钊倒填日期的软肋:

查校务维持委员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岂先预知将举树人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况他人公举树人何能为树人之罪?

鲁迅在互辩书中指出,自己固然是教育部的官员,同时又是女师大的教师,“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这就是说,在教育部,自己是社会教育司的科长,同女师大毫无关系,所以对于章总长停办女师大的命令是否合宜从不过问,而且一向不出位去陈述职守以外的意见;而作为女师大的教师,则维持校务乃属题中应有之义。这话的意思是说教育部你管不着。的确,章总长理亏词穷,毫无还手之力。

1926年1月16日,新任教育总长易培基以此案乃前任章总长办理为由取消了过去对鲁迅的免职处分,派鲁迅暂署佥事,在秘书处办事。1月18日鲁迅重新到部上班。稍后平政院于2月23日开会做出裁决,判定鲁迅诉胜,正式取消章士钊对鲁迅的处分。第二天在平政院担任记录科主任兼文牍科办事书记的寿洙邻先生(1873-1961年)私下通知鲁迅:“案已于昨日开会通过,完全胜利,大约办稿呈报得批登公报,约需两星期也。”寿洙邻先生是鲁迅的业师寿镜吾之子,鲁迅早年也曾向他学过八股文,关系一向比较好的。

3月23日,平政院的裁决正式下达。这时章士钊早已下台,段祺瑞离下台也不远了。3月31日由国务总理贾德耀签署了给教育部的训令,转述平政院“依法裁决教育部处分应予取消”的结论,命令教育部“查照执行”;于是教育部正式恢复了鲁迅的职务。

一场下级告上级的诉讼以鲁迅的完全胜利而告结束。尽管鲁迅对什么教育部佥事一职并无兴趣,但该斗争还是要斗争的。

鲁迅第二次打官司在1929年8月。鲁迅聘请律师准备状告北新书局老板李小峰,事由是北新积欠鲁迅大批版税不付,出版鲁迅作品之印数中有许多猫腻,严重地侵害了作者的利益。鲁迅写信去谈,李老板往往不理,问题拖了很长时间不得解决;再加上鲁迅为北新书局编辑《奔流》月刊,北新也老是不给作者付稿费,而作者却来向编者鲁迅索取,弄得鲁迅很为难,只得以停止编辑该刊来对付这莫名其妙的出版社老板。

1929年8月11日,鲁迅空前严正地写信给李小峰老板道:“奉函不得复,已有多次。我最末问《奔流》稿费的信,是上月底,鹄候两星期,仍不获片纸只字,是北新另有要务,抑意已不在此等刊物,虽不可知;但要之,我必当停止编辑,因为虽是雇工,佣仆,屡询不答,也早该卷铺盖了。现已第四期编讫,后不再编,或停,或另请人接办,悉听尊便。”诸如此类的事情越积越多,鲁迅忍无可忍,终于决定诉诸法律求得问题的解决。鲁迅的要求只有两条:“还我版税和此后书上要贴印花”,也就是一要索还旧欠,二要在今后印行之书的版权页上贴一张由鲁迅本人提供的印鉴,以便监管印数,保护自己的权益。

鲁迅的著作的出版者,是北新书局。北新书局的创始人李小峰,本是北大鲁迅的学生,因为孙伏园从《晨报副刊》出来之后,和鲁迅、启明,及语堂等开始经营《语丝》之发行,当时还没有毕业的李小峰,就做了《语丝》的发行兼管理印刷的出版业者。

北新书局从北平分到上海,大事扩张的时候,所靠的也是鲁迅的几本著作。后来一年一年的过去,鲁迅的著作也一年一年的多起来了,北新和鲁迅之间的版税交涉,当然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北新对著作者,平时总只含混地说,每月致送几百元版税,到了三节,便开一清单来报账的。但他每月致送的款项,老要拖欠,所报之账,也往往不十分清爽。后来,北新对鲁迅及其他的著作人,简直连月款也不提,节账也不算了。照北新开始给鲁迅的旧账单来计算,在鲁迅去世的前六七年,早该积欠有两三万元了。靠版税在上海维持生活的鲁迅,自然要请律师和北新提起清算版税的诉讼。

这场诉讼,必然是鲁迅取得胜利,因为欠债还钱,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北新自然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就四出的托人向鲁迅讲情,要请他不必提起诉讼,大家来设法谈判,并表示北新愿按月摊还积欠两万余元,分十个月还了;新欠则每月致送四百元,决不食言。

本来鲁迅和所请的律师杨铿打算在8月25日正式提出起诉,由于李小峰一再请求,改为8月25日下午在杨律师宅开会协商,出席的除鲁迅、李小峰、郁达夫外,还有北新方面的李志云、鲁迅方面的党家斌(律师是由他推荐的)。协商的结果是:北新积欠鲁迅的一 万八千余元,分十个月付清(后来实际上是二十个月才付清);新欠则每月付四百元;所出新书贴上鲁迅提供的印花(后来上海所卖者确已照办,在外地发售的则难说了)。基本上满足了鲁迅的要求。此事经庭外调停得以私了。

此后,鲁迅对北新的出版事业仍然予以支持,但他同李小峰之间的关系再也没有能恢复到在北京时那样融洽。

除了以上两次运用法律武器打官司外,鲁迅又请过一回律师,准备再打一次官司,不过这一次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他家雇佣的保姆王阿花。

《鲁迅日记》有如下记载:

1929年10月31日:“夜律师冯步青来,为女佣王阿花事。”

1930年1月9日:“夜代女工王阿花付赎身钱百五十元。” 原来,王阿花是不堪丈夫虐待逃到上海来当女工的,在鲁迅家干得很好。不久,他丈夫追至上海,准备抢人,而王阿花死也不肯回去,要求离婚。鲁迅很同情她,代为聘请律师准备帮她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此事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经同乡绅士调解,王阿花夫妇得以协议离婚,由鲁迅垫付些银钱,好让她丈夫另娶一房媳妇;而所垫付之钱由王阿花后续工资里扣还。但王阿花在鲁迅家只继续干了两个月,就因另有所爱,离开鲁家他去了。鲁迅花钱替人打官司,再次取得庭外调解的胜利。

看来,在上海的鲁迅现代意识很强,很懂得法律,也习惯同律师打交道,同时又乐于接受调解,善于做出适当的妥协,亦可谓深谙中国国情。鲁迅出生于绍兴,绍兴本来就是出师爷的地方啊。